晋卫办医发〔2023〕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临检中心,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我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各级医疗机构检验质量同质化,夯实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基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精神,现就完善我省临床检验三级质量管理与控制网络体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质控网络,实现质控组织全覆盖
省、市、县均应设置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临检质控中心)且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临检质控中心。省级临检质控中心设置在省临床检验中心;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情况,设立相应市、县级临检质控中心及其挂靠单位(原则上县级临检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指定现有市、县级临床检验质控部为相应临检质控中心。市、县两级临检质控中心及挂靠单位确定工作应于7月31日前完成。
二、明确职能任务,充分发挥各级质控组织作用
省级临检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质量评价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控制、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组建全省临床检验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市级以下临检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检验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市级以下临检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临床检验质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临检质控中心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临检质控中心规范有效运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本级临检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临检质控中心在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质控工作。市、县两级临检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为临检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每个临检质控中心设负责人1名,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担任,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省级临检质控中心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市、县级临检质控中心可以成立专家组,为本级临检质控中心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落实具体工作。省级以下临检质控中心专家组具体设置办法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四、严格监督管理,持续提升临检质控中心管理能力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临检质控中心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不断提高区域内临床检验质量同质化水平。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临检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临床检验中心对市级以下临检质控中心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并及时向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反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临检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变更时,原挂靠单位应当封存质控工作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将电子版资料副本以及质控管理网络、信息化平台、管理权限和质控数据等一并转交新挂靠单位,确保质控工作有序、无缝衔接。
请各市于8月2日前,将《市、县(市、区)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填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临床检验中心。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 赵 宏
联系电话:0351-3580086
邮箱:sxswjwyzygjzh@163.com
省临床检验中心联系人: 刘金萍
联系电话:0351-4961634
邮箱:sxccl@126.com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山西省临床检验三级质量管理与控制网络体系的通知(盖章文件).doc